税费减免的账务处理
税费减免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小微企业普惠免税
(一)政策依据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其中,如果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科目是“其他收益”,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科目是“营业外收入”。
二、餐饮、住宿等疫情期间行业免税
(一)政策依据
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
1、不确认增值税,直接全额计入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先确认增值税,后转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一般纳税人】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提示: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的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的转出,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小规模纳税人“3降1”优惠
(一)政策依据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1×1%)
四、中小微企业社保减免
(一)政策依据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医疗保险: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账务处理
1、对于可以免征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中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可以不计入成本、费用,不做账务处理。
2、对于可以减半征收的企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只需要将实际缴付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3、由于政策出台较晚导致退回多缴社保费的单位来讲,在实际收到退费月份直接冲减缴费当月的成本、费用即可。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