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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你会吗?

发布时间:2021-10-22 点击数: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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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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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

应纳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增值税=?

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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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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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录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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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1、财会〔2017〕30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中《利润表》新增了2个会计科目:资产处置损益和其他收益。

 

2、利润表中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其他收益”属于新设置的损益类科目,其实就是将原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划分出来了一部分。

 

4、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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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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