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财税指南>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发布时间:2021-09-24 点击数:1449

​​问题1:税务机关让妇幼保健院申报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对吗?

解答:

结论: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妇幼保健院,通常是卫健委系统下的非盈利机构,一般系由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此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依法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明细等。

因此,只要按照财税[2009]123号规定取得免税优惠认证资格,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要注意,医院的收入五花八门,除非营利性收入外,还可能存在房租收入、设备设施出租收入,停车费收入、院内商场商店出租或特许经营收入、私人救护车特许经营收入等,这些收入或所得应当照章纳税。

 

问题2:个人所得税被查欠的需要自己补吗?

就是我们公司的个税是按3300 最低交的,然后公司被税务局查了, 比如说我工资是3300工资卡 6700老板转账的, 然后被查了后 ,之前的个税需要补吗?

解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因此,对于单位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的,税务局首先是处罚单位,会要求单位补缴税金和滞纳金等。税务局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直接向个税追缴个税的。

 

问题3:自然人建筑服务代开发票,我的项目地不在园区,这样代开会不会有风险?

做工程的主要是人工费、施工费这一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作为自然人需要代开建筑服务发票的,必须向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开并纳税,千万不要相信那些所谓“税务筹划”到某些园区去代开发票。如果不是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的税务发票,将是无效的发票,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局依然有权向您征税,而总包的建筑企业只要人家财务人员稍微懂一点税收政策,也不会接受您在异地园区代开的建筑服务发票。

 

问题4:年终给供应商赠送礼品,怎么做账?

每年我们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供应商年终赠送商品,赠送部分怎么处理?公司在供应商处缴纳的代理费怎么处理?

解答:

1.年终给供应商赠送礼品

(1)购进礼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赠送礼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企业所得税也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2.供应商赠送商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营业外收入

说明:供应商年终赠送商品是依照合同约定的实物返点的,企业应冲减成本。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3.向供应商缴纳代理费

向供应商缴纳代理费,实际上属于付费取得经营权,代理费应在代理期间按照合适方法分摊。

借:长期待摊费用/合同取得成本(代理期限超过一年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1)如果代理期间在一年及以内,可以直接在支付当期计入损益;(2)收取代理费的供应商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在收取费用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3)“合同取得成本”,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使用的科目。

分摊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合同取得成本

 

问题5:家属挂靠社保,可以拆分工资吗?

员工家属社保挂靠公司,需申报个税社保,是否可以把员工工资拆分一部分到他家属头上去申报个税社保和发放?

解答:

严格说,社保挂靠已经属于不合法的了,因为很多地方立法已经明确禁止社保挂靠行为。

既然在挂靠社保,说明员工家属应该是出于未就业或失业状态,或者是就业所在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如果把员工本人的工资再划出一部分过去,对员工个人肯定是更有好处,因为会有效地减少个税的缴纳。同时,从形式上也避免了挂靠形式的出现。

但是,毕竟现在已经很多地方禁止了,另外还有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建议企业慎重。

 

问题6: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规定: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备注:比13号公告多一个季度)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问题7:科研项目导出研发支出辅助明细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呢?

我公司日常直接进行了“研发支出”科目的账务处理,并进行了科研项目的辅助核算,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时,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研发支出辅助明细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20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因此,需要留存备查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而不是从会计核算系统中直接导出的明细账目。

对于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给出了最新式样。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

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三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15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28号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问题8: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怎么计算经营所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因此,实务中对于个体户经营所得,有两种核定:

1.核定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金额×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务中,多数是用综合核定征收率,就是直接用:应纳税额=销售额×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包括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属于“经营所得”的,也是按照这种方式核定征收个税的。

2.双定户。直接核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双定户,俗称“包税”,即每月或每季度个体户缴纳固定金额的“经营所得”的个税。

 

问题9:一般纳税人开票就要交税吗?

解答: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1)先开具发票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只要是先开具了发票的,当然是征税发票,而不是免税发票或不征税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2)后开具发票的

实务中,也常常出现在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没有开具发票,并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了;后期,购买方索取发票时,销售方补开发票。由于已经按照无票收入申报了收入,因此在补开发票的当期,一方面红字申报“无票收入”,另一方面按照开票金额再申报,实际上正负相抵后并没有交税。

(3)开具免税发票或不征税发票

增值税应税范围中,有很多优惠政策属于免税项目的,因此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免税发票当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预付卡业务等属于不征税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总局列明的不征税项目,也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不依靠发票的开具,也就是说发票的开具与否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判定是没有关系的。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定,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进行判定。

 

来源:财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