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的财税处理
充值卡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充值卡,就是一种预付卡。
在各行各业中广泛存在,本文以餐饮行业为例来说明实务中遇到的与充值卡有关的财务处理。
(一)充值卡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预付卡在销售和充值时取得的预收资金,属于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发生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缴纳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在收款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消费时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如果顾客在充值时要求餐饮企业直接开具餐饮服务的消费发票的,则按照增值税规定,在开具发票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需要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充值卡收到款项,并没有发生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所以预收款的时候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充值卡的会计处理
对于充值卡收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预收账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收入准则的计入“合同负债”,同时要求对“合同负债”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收到充值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实际使用充值卡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收到充值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实际使用充值卡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销售充值卡赠送礼品或积分等的财税处理
为招揽或推销充值卡,大部分餐饮企业都会在充值或办卡的时候有各种优惠活动,比如赠送礼品、积分或消费抵用额等。
1.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
【案例-1】销售充值卡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
谪仙酒楼在2021年8月推出一项充值促销活动:凡是在2021年中秋节办理充值卡的,每充值10000元,除享受到店消费8折优惠外,另外在充值当时即可获得价值1000元礼品,礼品为指定名酒、名烟以及酒楼自制的精美礼品盒装月饼,礼品可以由客人自选。
对于充值以及礼品赠送,发票开具推出两种形式供客户选择:(1)开具不征税发票10000元,礼品不开具发票;(2)开具不征税发票9000元,礼品开具1000元。
谪仙酒楼是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及新收入准则。
经过统计,2021年8月实际办理充值卡:充值100张万元卡,均为单位客户,全部开具不征税发票。赠送礼品全部为名烟或名酒,50000元。
解析:
根据案例描述,赠送礼品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附加前提的。
1.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其实也是一项履约义务,因此在会计核算时需要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元
贷:合同负债 857,633.02元
主营业务收入 80,450.4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58.56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1,457.98元
同时,确认名烟与名酒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元
贷:库存商品 50000元
相关数据计算过程及说明:
充值1万元,赠送1千元礼品,可视为并这样操作:收款1万元,充值卡先充值1.1万元,再刷卡1千元作为名烟或名酒的消费,因此充值内1元实际等于 1/1.1元。
礼品(名烟、名酒)刷卡1千元,实际对应收入额(含税)=1000×1/1.1=909.09元;
充值卡中剩余的10000元,实际对应的预收款(含税)=10000×1/1.1=9090.91元(或者:10000元-909.09元)。
由于名烟、名酒并不是在餐饮消费时一并消费的,而是单独销售(赠送),因此不能按照“餐饮服务”计税,需要按照外卖销售餐饮企业未加工货物计税,即需要按照13%税率计税,销项税额=100×909.09×13%/113%=10458.56元;销售收入不含税金额=100×909.09×/113%=80450.44元。
对于充值卡中预收款项,按照财政部对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解答,“合同负债”需要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税率需要按照后期收入的税率进行预估。考虑到餐饮企业大部分服务,税率是6%,因此暂时都按照6%税率计算。因此,“合同负债”的不含税金额=100×9090.91×/106%=857633.02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0×9090.91×6%/106%=51457.98元。
2.税务处理
由于赠送礼品并不是“无偿”的,所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2】充值卡实际消费的财税处理
接【案例-1】资料,假定谪仙酒楼8月份接受上述充值卡消费,充值卡刷卡合计金额为60万元,全部为餐饮服务消费。
解析:
1.会计处理
由于充值卡刷卡是按照名义金额减少的,其实际收入金额需要计算,刷卡60万元(含税)对应的实际销售额=600,000.00/1.1=545,454.55元,不含税销售额=545,454.55元/1.06=514579.76元,税额=545,454.55元×6%/1.06=30,874.79元。
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545,454.55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45,454.55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874.79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874.79元
2.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客人在充值卡刷卡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税务与会计处理一致,所以无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赠送积分、现金抵扣额等的财税处理
有些企业在推销充值卡业务时,并不是直接赠送实物礼品,而是赠送积分或现金抵扣额等,比如充值1000元赠送200元,实得1200元。
【案例-3】充值卡充值时赠送现金抵扣额的财税处理
甲天下火锅在2021年8月推出一项充值促销活动:凡是在2021年中秋节办理充值的,每充值1000元,除享受到店消费8折优惠外,另外在充值当时就赠送200元,即充值1000元实际得到1200元的充值卡。
甲天下火锅是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及新收入准则。
经过统计,2021年8月实际办理充值卡:充值200张千元卡,全部按照收款额开具不征税发票。
2021年8月实际使用充值卡消费,刷卡金额150,000元。
解析:
由于赠送的是现金抵扣额,实质上是一种商业折扣。
充值收款金额=200×100=200,000.00元(含税)
折扣比例=1000/1200=83.3333%
(1)充值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合同负债 188,679.25元(200,000.00/1.0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320.75元
(2)使用
刷卡150,000元,折后应确认收入(含税)=150,000元×83.3333%=125,000.00元,不含税收入=125,000.00元/1.06=117,924.53元,税额=117,924.53元×6%=7,075.47元。
借:合同负债 117,924.5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924.53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7,075.47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075.47元
(四)充值卡跨店使用的财税处理
现在餐饮企业,连锁经营的情况较多,因此对于充值卡的使用通常也是可以跨店使用的。
对于不同的门店,有同一法人主体的分公司,也有同一集团下不同法人主体的门店,甚至还有集团外的加盟店等多种形式。
要想充值卡能跨店使用,首先在集团层面建立同一的充值(会员)系统,包含消费积分系统,各门店都需要接入该系统,然后才能跨店使用。
由于各门店都可以接受充值与消费刷卡,因此集团层面需要在系统中建立结算中心,用于各门店充值与消费刷卡后各门店间的清算。通常情况下,对于充值收取款项,在一个集团内会归集到专门的财务公司或集团指定账户,或者根据充值与消费刷卡的净额进行清算。
当充值卡跨店使用时,由于可能不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因此可能构成多用途的预付卡业务。在充值与销售款结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开具发票。
来源;财税实务